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加强对审计结果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促进审计结论的整改落实,切实提高审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学校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依照本办法落实审计整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监察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文书中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意见、审计建议,以及学校领导批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原则,着力规范权力运行,推动依法治校、阳光用权,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监察审计处与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建立审计结果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合力,促进审计结果的全面执行。
第六条 审计结果整改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分管或包联单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主管财经工作的领导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经办人员负有经办责任;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事项,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八条 审计整改通知书自送达签收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将审计整改报告及整改清单报监察审计处,随表附送相关整改资料及凭证。
第九条 被审单位若对内部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书面提出或请求复审,报请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裁定。在申辩和申请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审计结果的执行。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自审计结果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或检查督办,及时了解审计结果整改和落实情况,监督审计意见的执行和办理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监察审计处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监察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整改结果时,一并报送整改结果清单。监察审计处在检查审计整改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不具备销号条件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明确整改计划,加大整改力度。
第十二条 建立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度。在审计整改情况检查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监察审计处,或向监察审计处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监察审计处可以根据《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的责任追究。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监察审计处直接下达审计决定书,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等法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学校党委提出给予有关人员处分的建议;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部门。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或监察审计处移送处理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当从严问责。
第十五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组织人事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作为被审计单位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计划财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按照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和公告制度,通过单位内部网、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