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引导、规范教职工协会组织建设,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协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以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在岗教职工自愿组建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教职工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按照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积极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协会采取校、院二级管理模式。工会文体委员会在校工会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对全院教职工协会的监督指导;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负责对本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的协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发起成立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经费有专人管理;
3.有10名以上教职工的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管理协会的基本素质;
4.各协会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特长和不同层次的需求;
5.每年至少组织2次与协会相关的活动;
6.具有以协会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并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对于特殊的协会和协会的特殊活动将另作安排)。
第六条申请成立协会的流程:
1.由拟成立协会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教职工协会成立申请书》,同时提交协会的章程、会员名单等材料;
2.校工会文体委员会审核合格并经校工会批准后,填写《教职工协会会员登记表》,办理注册手续并备案。未通过则退回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3.协会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协会章程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7.协会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协会的终止程序;
10.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已被批准成立的协会应当自成立起三十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且全面开展协会各项工作。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而以协会名义擅自开展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将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1.分立、合并的;
2.经会员大会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注销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4.由拟注销协会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教职工协会注销申请表》,由校工会七日内发布协会注销公告。
第十一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工会将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正常的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3.协会负责人未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协会一年内未进行正常活动;
4.严重违反协会财务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凡注销的协会自公布之日起,不得以协会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章 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加入协会条件:
1.本校教职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热爱学校,承认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协会负责人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2.认真组织开展协会各项活动,定期向本协会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3.能够调动会员积极性,不断稳定和扩大队伍,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
4.协会负责人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上报校工会批准;
5.协会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校工会联系,新的负责人需经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上报学校工会批准。
第十五条教职工协会会员的权利:
1.拥有协会负责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监督协会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4.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教职工协会会员的义务:
1.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
2.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按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协会可视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等,设置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
第四章 协会活动与经费
第十八条协会活动:
1.各协会必须在宪法、法律、校规校纪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计划开展活动,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需提前预告,保证公开透明。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从事与协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2.各协会开展以下活动必须得到校工会的批准:
(1)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3)须筹集经费的活动;
(4)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5)其他比较重要的活动。
3.各协会每年举办的全院性的大型活动不得少于两次,各协会应及时向校工会上报活动通知、活动新闻、活动图片等材料,此材料将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协会经费:
1.协会经费由校工会、承办单位拨付的经费,收取的会员费,赞助费等组成。协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校工会不给予经费支持;
2.各协会可按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报校工会批准后收取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会费应由协会专人管理,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3.协会承办面向全校或者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的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校工会给予经费支持;
4.各协会组织活动产生的费用,属校工会支持范围内的,由协会负责人签字,工会文体委员会审核,按财务制度报销;
5.协会经费只能用于协会活动,使用时必须坚持先申请、后使用和节约、合理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6.校工会对全院协会经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监督,定期听取各协会的财务汇报。各协会在申请活动经费使用时,须填写《教职工协会活动经费申请表》。对不遵守财务制度的协会,将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协会财产由协会集体占有使用。协会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工会与承办单位根据协会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协会成员中分配;
8.协会内部日常活动产生的费用,由协会自行解决。
第五章 协会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各协会负责人每学年初应填写《教职工协会注册表》,及时到校工会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协会视为自动解散。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末,在校工会的指导下,由文体委员会对登记注册的协会进行评估和考核,各协会需提交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内容包括:
1.协会自行组织以及配合学校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等;
2.受学校委托参加校外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情况;
3.协会活动实际成效,包括宣传海报、展板、新闻稿件、活动图片、声像资料等;
4.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5.本年度老会员名单及新发展会员的名单。
第二十二条校工会根据各协会报送材料开展考核评优活动,对本年度内成绩突出的协会及协会负责人进行表彰。对不正常开展活动的协会,限期整改或取消协会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教职工协会成立申请书
2.教职工协会会员登记表
3.教职工协会注销申请表
4.教职工协会活动经费申请表
5.教职工协会注册表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