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23 10:36:33浏览次数:31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学院辖区内工作、学习、居住或临时出入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三条严格门卫管理。门卫人员要着装严整,文明服务,秉公办理,保安人员需遵守保安队员工作手册。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一律凭证、卡出入校门;外来人员需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门卫登记后,方可出入。禁止商贩和身份不明的人进入校园。本校师生员工及家属凭学生证、工作证或者校徽以及其它标记进出校园。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应当停车登记,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四条携带大宗物品或贵重物品出校园者,应主动向门卫交验出门证明。出门证明需物品所属部门写明出门原因、数量、名称,并加盖公章。门卫要将证明留存。强行携带物品出门的,门卫有权制止和扣留物品,交由保卫处处理。
第五条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进一步加大科技防范力度,三防覆盖率100%,加强“校园110”报警服务中心建设,为师生提供方便服务。
第六条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依据《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审批规定》执行,禁止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活动。
第七条校园户外宣传,必须依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户外宣传管理办法》。
第八条认真执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法制安全教育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安全教育。
第九条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规定》,化解师生中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校园(包括家属院)禁止下列行为:
(一)酗酒滋事、打架斗殴;
(二)盗窃、损坏、侵占公私财物及各类科研成果、标本等;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以及匕首或管制刀具;
(四)在教学区内遛狗;
(五)偷看、传播、贩卖淫秽物品;
(六)偷骑、偷开他人车辆;
(七)乱写乱画、乱倒(扔)垃圾;
(八)损坏、偷拿花草、树木;
(九)未经批准摆摊设点,叫买叫卖;
(十)违反规定运输、装卸、存放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十一)骑飞车、打口哨、喊叫;
(十二)尾随、调戏、侮辱女性或者赤背游逛;
(十三)赌博、乞讨、算命、卖艺;
(十四)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五)扰乱课堂、饭堂、电影场、舞场、图书阅览室、办公室、宿舍等办公、娱乐和休息场所的秩序;
(十六)从楼上往楼下扔杂物;
(十七)未经保卫处批准燃放烟花、爆竹;
(十八)妨碍保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处公寓管理科管理,应经常组织各院部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每个二级学院配备一名公寓辅导员,每间宿舍设一名舍长,协助公寓辅导员组织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学生在公寓内要服从《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中的各项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人身和财务安全。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公务车辆、教职工车辆和合作企业车辆,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录入自动识别系统或领取《车辆通行证》。车辆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谨防闯杆。
第十五条校外车辆需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方可入校。来校培训、考试车辆,未经学院办公室批准,不准进入校园。经常出入校园的校外车辆由校内联系单位出具证明,可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十六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可不受行驶速度、路线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第十七条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轿车、客车、摩托车15公里;
(二)大型客、货车、小货车10公里;
(三)在教职工生活区、教学区均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八条出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闯入广场,必须停放到学院指定的停车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因施工占用路面时,须经基建部门和保卫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时,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急救伤者移动现场,必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五章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车辆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室外消火栓、消防箱及其它消防设施三米以内不得堆放货物。
第二十二条 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要求配齐、配全,并指定专人保管,不得损坏、丢失或挪做它用。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有权对装卸、储藏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门进行监督。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发生火灾、火险,单位领导、保卫处要积极组织扑救,其他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火灾的责任者、知情者应当积极协助保卫处进行火因调查,不得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改变火灾现场原状。
第三十五条 校园禁止下列容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一)在禁烟场所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
(二)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文件、垃圾等;
(三)未经保卫处和用电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电线路或擅自使用取暖火炉、电炉、电暖气、热水器以及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四)不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其它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校园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要害部位是指对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起决定作用的关键部位。
第三十四条 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部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下列部位应列为学院的要害部位:
(一)财务部门及其它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的部位;
(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放射源、菌种、剧毒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三)对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要的影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位;
(四)重要的教学、科研设备和材料;
(五)对院办产业的产品质量有重大的影响的关键环节;
(六)图书馆、电教中心、食堂;
(七)其他应列入要害的部位。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及其它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的部位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房屋结构坚固,安装防盗门窗,使用保险门锁。
(二)配备坚固、具有密码装置的保险柜。财务人员下班或因故离开财务室时,要做到将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一律存入保险柜,并拨乱密码号。支票和印章要分开保管。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放入办公桌内。使用支票时,要填写日期、用途和限额,不得出具空白支票,要将领取支票人的姓名、身份证编码写在支票背面并作详细登记。
(三)安装可靠的防盗报警器,并与110报警服务中心联网。
(四)取存现金要使用防盗包、派专车由两人以上负责护送。
(五)存放现金要遵守银行核定的限额。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大量现金过夜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派相应的力量守护。
第三十七条 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源、有毒菌种、剧毒等物品的要害部位应当严格安全相关规定加强防范。
第三十八条 列入要害部位的,应当建立要害部位保卫档案,健全保卫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九条 要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掌握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技能。
第四十条 要害部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保卫处督促主管部门落实“四配套”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保卫处对要害部位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保卫处经常考查要害部位的人员,发现不称职者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换。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部位工作:
(一)反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
(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劳改、劳教监(所)外执行、假释的;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管制、劳动教养表现不好的;
(四)有犯罪嫌疑的;
(五)一贯不遵守劳动纪律的;
(六)其它不合适在要害部位工作的。
第七章 校园教学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学楼管理。各教学楼均应设置大楼值班室,至少配备专职值班员一名,负责大楼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大楼值班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学校和各教学、办公单位的规定按时开门和关门。
(二)自觉遵纪守法,坚守岗位,严格值班制度,严查进出人员,禁止闲杂人员入内。
(三)值班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具备较强的事故处置能力,要熟悉单位基本情况,对单位重点要害部位了解清楚。
(四)对携带贵重物品出大楼者,必须查验单位开具的出门证明,发现可疑人或物,必须查验证件和物品来源,必要时应及时向保卫处和有关部门汇报。
(五)白天值班应加强对楼层办公室和公共教室的巡视。晚上关门后,必须对各楼层巡查一次,并切断电源、检查门窗关闭情况,特别是对电器、明火、自来水龙头等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六)加强防范,做好值班记录,遇到各类突发事件和盗窃现场应及时向保卫处报警并妥善保护现场。
第四十六条各教学楼值班员由于失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教学楼最后离开教室者应自觉关窗、关灯、关(锁)门,在教学楼和教室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喝酒、吸烟、打麻将、打扑克、赌博;
(二)损坏室内物品或未经批准擅自将教室内办公教学用品搬出室外;
(三)在室内点火,擅自移动灯泡、灯管、启动器或乱接用电器;
(四)打球、吹口哨、大声喧哗或在教室内及其附近播放高音喇叭;
(五)穿拖鞋、背心、运动短裤进入教室;
(六)随意进入、穿行正在上课的教室;
(七)在教室内倒插门学习或进行其它违法违章活动;
(八)晚间超过规定时间,未经批准继续在教室学习或从事其它活动。
第四十八条实验室管理。实验室是教学的重要环节,进入实验室前,应当了解实验室的基本情况,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遵守实验操作规则,保持实验室安静、清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菌种、剧毒、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储存规则储存,储存室应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实验室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或不按规定随意点火;
(二)酒后进行实验操作;
(三)戏耍打闹;
(四)将实验室物品、器具带出实验室;
(五)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图书馆管理。图书馆应有配套的防火、防盗措施,并设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应当检查每个部位,消除各种隐患,做到人走门窗关牢,灯水关闭;凡进入图书馆者,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借阅书、入库等制度,凭学院规定的有效证件进馆,并保持馆内肃静、清洁。
图书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图书馆;
(二)衣着不整或穿背心、短裤、拖鞋、钉子鞋进入图书馆;
(三)穿外大衣、风衣等外套进入阅览室、书库内;
(四)携带书包、提包等个人包裹进入阅览室、书库内;
(五)偷、撕、毁、损书刊;
(六)使用他人借书证(按盗窃处理);
(七)私自拉电线、使用各种电器;
(八)从馆内向窗外扔任何东西;
(九)在阅览室、书库内吃东西。
第五十条计算机管理。凡是使用计算机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有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制造、传播、修改各类计算机病毒;
(二)制造、复制、播放反动、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或制造各种谣言性、人身攻击性的传单、大小字报等制品;
(三)使用走私、盗版软件;
(四)利用校内联网计算机散布各类谣言;
(五)利用手机短信或各类短信平台散布不利于学校稳定的言论;
(六)在计算机室内吸烟或明火。
第五十一条体育馆管理。体育馆是学院教职工学生进行体育训练、比赛的公共场所,凡是使用者应当由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按教学课程使用各种器材、器具进行训练。外单位借用体育场馆,需要经过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卫处备案。
体育场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体育馆内进行体育锻炼;
(二)故意损坏体育器材或不按训练要求使用体育器材;
(三)私自将体育器材带出体育场馆;
(四)偷窃体育器材;
(五)在体育馆内乱丢杂乱物品;
(六)在体育馆内吸烟、酗酒;
(七)在场馆内打架、嬉闹;
(八)训练或比赛期间,将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开进体育场所内或使用与裁判相同的器具。
第五十二条要保守秘密,严禁将未公开的内容资料公开发表。禁止将学院内未公开的科研项目成果泄露给科研部门以外的成员。
第五十三条遵守国家涉外法律,定期对外籍教师授课的学生进行外事法律教育,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留外国人住宿、参观、外出、旅游;
(二)请求外国人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三)协助外国人填写任何形式的调查表格;
(四)带外国人进入未对外开放的地域;
(五)让外国人代为上访、告状或递交上访信;
(六)带外国人进入档案室、内部期刊室以及其它不应该进入的场所;
(七)参加外国人在学院内进行的带有宗教性质的各项活动;
(八)在外国人面前随意谈论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五十四条办公室、教室内禁止存放现金(指定财务室除外)及贵重物品。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上述规定和故意破坏公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赔偿损失外,一律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错误。
第五十六条保卫处负责全面检查、监督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