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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根据《山东省“十三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校企合作,共同打造职教品牌,促进教育链和渔业产业链有机融合。进一步适应我省加快海洋强省的战略部署新要求和实现山东省现代渔业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需求,更好地为渔业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技能人力资源支持,在海洋与渔业厅、教育厅的指导下,遵循“政府引导、企业牵头、院校参与、需求导向”的指导思想,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山东省有代表性的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学会协会、培训机构和科研院所组建“山东海洋与渔业职业教育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维护集团及集团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集团名称:山东海洋与渔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为“集团”,英文名称是:Shandong Ocean and Fishery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缩写为:SOFVEG)。

第二条集团性质:集团是在海洋与渔业厅、教育厅的直接领导下,以推进山东现代渔业现代化为目标,以建设现代渔业职业教育体系为引领,以提高渔业技术、技能、管理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深化产教融合、校(所)企合作、创新渔业人才系统培养机制为重点,以互利共赢为纽带,由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成员单位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以契约为保证组建的跨地区、跨行业、多功能、多层次、综合性的社团法人性质的职业教育合作组织。

第三条集团宗旨:是以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为指导,以促进产业发展为需求,坚持“面向产业、面向基层、面向市场、面向未来”,秉承互信互惠、优势互补、共谋发展、共享成果的合作理念。建立政府、企业、院校、科研院所深度融合的平台,创新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加强校(所)企和校校(所)深度合作,充分发挥融合效应、规模效应和体系效应,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的有机融合。适应产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实训设备配置水平。疏通就业渠道,建立起适应市场、依托企业、强化技术技能培养的现代职教模式和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院校对企事业单位、养殖户等的员工培训和技术服务。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劳动者素质,促进渔业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渔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渔业职教体系。服务现代渔业产业发展,推进中国渔业现代化,迈向世界渔业强国。

第四条集团原则:政府引导、企业牵头、需求导向、创新协作、互惠共赢。

第五条集团制度:实行理事会制度,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

第六条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二章主要职能

第七条集团的主要职能:

(一)健全集团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选举产生和撤消罢免集团机构组织成员;明确集团组织机构及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院所等集团成员的职责;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制订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制定集团的工作计划;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提出的议案;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二)建立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对接协作机制。建立对话机制,加强职教集团成员政、行、企、校、所之间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集团成员单位在学校办学、育人、就业或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员工培训等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与联合。推进集团成员单位面向新型渔民培育方面的深度合作。

(三)创新渔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积极探索职教集团运行机制、校企(所)合作办学机制。校企联合培养,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现代学徒制试点等改革,满足产业规模扩张对人力资源增长的结构性需求。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相互顶岗制度,推动职教体制、机制创新。

(四)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现代渔业发展的区域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适应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需要,在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中,结合行业的法规、行业的职业标准,推广行业的先进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技术应用能力,服务渔业产业的发展与建设。

(五)统一专业建设标准。组织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专家把国际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模式与技术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集团成员单位定期对渔业行业一线岗位人才的培养目标、技术技能培养方案、岗位目标、知识结构及学生学习评价体系进行研究修订。开发渔业产业及相关专业中职、高职、本科衔接的专业教学标准和专业核心课程标准、系列化教材等。逐步在职教集团院校体系内实现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逐步在全省中、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建设中推广专业建设标准,培养现代渔业技术技能人才。

(六)建设高水平的教、科研队伍。在职教集团内部建立专业教师、专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资源库。开展人才交流,定期组织学术和技术专题研讨、校企结对联系交流、合作研发、合作培训,推进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七)建立新型的校企(所)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或研发基地。校企(所)共同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产品开发以及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企业员工、职业院校教师培训提供支持。推动新型的校企合作基地建设。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集团内资源共享。建立行业发展与人才需求信息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发布渔业行业信息;及时沟通职教集团企业和院校供需诉求,实现行业、企业、学校、科研院所人才优势互补,举办学生就业推荐会,促进毕业生就业和满足企业用人的需求。建立适应行业企业和院校需求的远程教育平台,集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资源,将渔业产业创新技术、专业教学资源与相关法规等,通过灵活的远程教育方式,服务于职教集团内外企业和相关职业院校。构建国内一流的科技服务网络平台,为行业、企业、养殖户、院校提供支持,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人才培养,实现集团内资源共享。

(九)开展多种形式培训。基于职业院校的省级、国家级实训基地和科研平台,开展多层面,多元参与的各类培训。面向新型农民能力提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面向全国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双师培训。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面向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提升培训。面向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订单就业培训等。

(十)搭建现代渔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链。探索开展“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衔接式学历与职业教育,实现中、高职及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对接,为现代渔业产业发展培养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十一)探索集团产业化,加强横向交流与合作。探索职业教育融资新模式及产业化的新方式,开展相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投资兴办经济实体,联合开发有关实业项目。加强横向交流,开展与区域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协作活动。以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拓展领域,开展符合本集团宗旨的其他业务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全体理事单位组成职教集团理事会,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设理事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设在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九条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理事长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和理事长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集团理事会由申请加入职教集团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组成。职教集团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实现资源互补、政策共享、连锁培养、科学发展的目的,走出一条低投入、高效益的职业教育发展新路。

第十条职教集团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名,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一条职教集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会推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撤销集团所设的有关工作机构;

(三)研究制定集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方案;

(四)审议理事长会议年度工作报告;

(五)制定集团公共政策和基本规章制度;

(六)审议通过集团理事长会议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三条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理事长会;

(二)组织执行集团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五)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集团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做好分管工作并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集团理事长会是职教集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成员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构成。理事长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二)执行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议案等专门提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提交理事会通过;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长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十七条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及理事长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理事长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二)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协调与指导各专委会工作;

(三)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活动;

(四)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六)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七)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八)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会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职业教育界、企业界、其他相关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四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凡具有加入职教集团的意愿,承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职业教育做贡献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科研院所、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参加。

第二十条加入职教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书;

(二)经集团理事长同意、并于理事长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于集团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三)颁发集团成员证书和铜牌。

第二十一条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集团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决策权,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经理事长会同意,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山东现代渔业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开展有关活动;

(四)优先享用集团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集团内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享有职教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享有国家相关政策资源的权力;

(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有权向集团理事会提出在产品开发、项目申报、员工培训或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请求和帮助议案;

(六)职教集团内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集团内院校优秀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七)职教集团内院校在招生过程中,对集团内成员单位职工子弟可按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八)根据职教集团发展的需要,经理事长会审核通过,可在企业、院校等单位挂牌设立“校外实训基地”、“就业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培训基地”等,为职教集团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应职教集团需要,在企业、院校等成员单位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选派专业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职教集团组织的行业标准制定、专业标准制定、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援助、学术研讨等工作,所产生的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十)有义务向职教集团提供现代渔业行业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十二条集团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三)向集团提供渔业行业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树立集团良好形象,保守集团商业秘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五)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各院校成员单位原则上为集团内企业单位的员工深造、技能培养等学习项目的资源平台;

(七)各企业成员单位原则上为集团内院校单位的学生、老师提供学习交流、实训等学习项目的资源平台。

第二十三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可以退出;集团理事会不予批准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可以在后续三个月的时间内再次申请退出,则理事会不得予以否决。

第二十四条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团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担任),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五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职教集团的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集团所接受的社会捐助;

(三)集团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职教集团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运用于日常开支及专项项目开支,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经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社会捐赠以及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集团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进行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集团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二)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财会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理事长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职教集团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理事长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渔业职教事业。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长会。

第四十二条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长会决定。